|
澳門-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
http://www.ihm.gov.mo/cn/page/index.php?id=82
目的
樓宇塞渠滲漏屬於長期困擾居民的家居環境問題之一。政府現透過跨部門合作,由土地工務運輸局、民政總署、衛生局、法務局及房屋局組成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」,由房屋局統籌,採取「一站式」方式接受及處理居民的投訴,透過技術、法律以及睦鄰關係等方面協助居民,務求以簡明快捷的處理方法協助居民解決問題。
查詢滲漏水個案進度
房屋局
| - |
接收居民有關之反映及投訴; |
| - |
協調各部門跟進個案工作; |
| - |
派出人員到現場搜集資料及了解情況; |
| - |
對分層所有人發出呼籲通告,並對其進行協調工作; |
| - |
聯絡民間社團,並適時對外作出回應或回覆; |
| - |
定期提交工作報告; |
| - |
統籌及統一訊息管理,適時向公眾或傳媒溝通,及發放有關處理情況訊息,增加處理工作透明度; |
| - |
持續宣傳「樓宇維修無息貸款計劃」、「樓宇管理資助計劃」及「樓宇維修資助計劃」;監察及控制工作時間流程。 |
|
土地工務運輸局
| - |
提供相關圖則; |
| - |
尋找損壞源頭,於30個工作天內提交報告或初步報告,倘若漏水源頭判斷屬非法工程引致時,土地工務運輸局必須對工程發出通告; |
| - |
界定維修責任單位; |
| - |
發出通告限定利害關係人進行維修的時間。 |
|
衛生局
| - |
進行及在需要時更新公共衛生風險評估; |
| - |
根據風險級別向房屋局建議開展處置期限; |
| - |
通告並敦促居民及或管理人自行處理; |
| - |
按照既定準則決定未經業主許可進入私人物業並進行有關程序; |
| - |
隨時向房屋局及其他合作部門提供有關個案的更新資料。 |
|
民政總署
| - |
在衛生局發出危害公共衛生需要進入單位維修情況下,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提供的技術改善方案,對地下舖位作臨時維修、清潔工作。 |
|
法務局
| - |
宣傳及推廣樓宇業主的權利及義務的相關法例; |
| - |
宣傳及推廣有關簡易訴訟之程序。 |
|
民間社團
| - |
與政府合作對特定業主作深入推介樓宇管理常識,並提供適當的協助。 |
|
立案工作
個案由居民直接向房屋局提出或由其他政府部門轉介。如滿足下述情況,個案將納入「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」機制跟進。
| - |
屬於分層所有權制度下之住宅樓宇及商住樓宇; |
| - |
在樓宇之共同部份或單位內,屬於供排水系統之淤塞或滲漏; |
| - |
已自行尋找維修技工進行初步檢查,但找不出原因; |
| - |
個案被接納後,房屋局透過相關部門提供的資訊和技術分析後,會作出評估及協調,因應其為樓宇之共同部分或屬私人部分而執行相應之協調程序。 |
業主之維修責任
根據《民法典》及相關法例規定,業主有責任對自身樓宇進行定期維修及保養之工作。
業主拒絕維修引致之責任
| - |
土地工務運輸局會發出通告,通知相關業主並督促其履行檢修責任外,亦明確利害關係人因不履行維修工作則需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; |
| - |
當明確查明滲漏水問題是涉及惡意地把污水排放,土地工務運輸局會對有關個案展開處理非法工程的行政程序; |
|
| - |
如業主因不進行維修,從而危害公共衛生,政府則可按第2/2004號法律《傳染病防治法》及第81/99/M號法令《衛生局組織職能架構》等之相關規定,進行一些強制措施,以預防或消除可能危及或損害個人或集體健康之因素或情況。 |
管理實體之責任
| - |
由於管理實體是代表全體小業主,對樓宇進行管理,故此,當出現滲漏水問題時,其需要協助尋找滲漏水源頭,協調相關責任人及處理樓宇共同部份之維修。 |
|
於土地工務運輸局註冊之建築商、公司及技術員資料
|